公務員職位過去一直被視為「鐵飯碗」,主要因為薪高、糧準、大部分職系及職級工作時間固定外,亦設有「長俸」制度,退休後可「食長糧」至百年歸老。然而,過去30年來公務員退休制度經歷多次變化,且自當局於2000年推行全港性「強制性公積金制度」(強積金)後,新制公務員已再無享有「長俸」的福利。
舊長俸最早五旬退休
1987年7月前受聘的公務員,退休年齡為55歲,他們可選擇於50歲時提早退休,甚至在有移民等特別理由下,申請提早於45歲退休。他們退休時,政府會根據他離職時的薪金為基準,計算他可享有的「長俸」。此外,退休者可選擇按每年長俸金最多25%為基準去計算,在退休時先領取一筆過長俸。但是,任何人如在退休前離職,他將不能獲得任何長俸金。
其後,政府於1987年引入新長俸制,所有在當年7月起受聘的公務員,其退休年齡為60歲,紀律部隊人員則為55歲或57歲(首長級人員)。除特別情況外,政府一般不會考慮繼續聘用已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。
新長俸不可「早退」
新制下長俸計算方式大致與舊制相若,但他們可選擇在退休時先領取一筆過長俸的金額,並提高至按每年長俸金最多50%為基準去計算。另外,他們不可選擇提早退休,但新制容許受聘者服務年期屆滿10年,即使選擇離職,亦可在退休時按比例獲發長俸金。
當年,當局亦容許受聘於舊長俸制的公務員是否選擇轉至新制,如他們轉至新制,所有長俸金額的發放方式亦會跟隨新制,惟他們仍可選擇於55歲提早退休。
政府額外供款 保障退休生活
而自從政府於2000年6月引入強積金制度後,長俸制已成為歷史。受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涵蓋的人員,其退休年齡為55歲(如屬一般紀律部隊人員)、57歲(如屬某些指定的紀律部隊職級)及60歲(包括所有紀律部隊以外的人員)。這批公務員不會享有長俸,假期及醫療等福利亦銳減,只能根據《強積金條例》在65歲時領取退休金,或以「永久離港」等理由提早領取。不過,政府亦會為公務員作額外公積金供款,令他們的退休生活得到更大保障。 ■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